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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第十九条强调,对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办法》第二十一条强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4月18日至5月17日。

来源: 湖北省司法厅官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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