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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首要在于明确各方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合作银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各方责任,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的主体责任。

为了预防和减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条例草案对有关管理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相对人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条例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退休审批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实践中,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多发易发。

为了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损失进一步扩大,条例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查证核实,在查证核实期间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待遇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针对被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金退回难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确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或者从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条款,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方面有更实举措;要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守护好群众的“救命钱”“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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